江永县加工贸易区位于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北临城区永明大道,西接省道S325线。该区规划总面积5000亩,第一期开发1200亩,其中商居综合用地320亩。
一、投资方式
独资或者合作开发
二、招商基本条件
1、开发商必须拥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招商的优势条件,保证开发后土地主要用于落户加工贸易类工业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同等条件下,外资开发商优先。
2、区内落户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区内征地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将基础设施建设好后,县政府可将合同约定的土地移交给开发商,以便开发商开发建设。
4、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两年内适用零费率;其产生的税收按国家政策给予优惠;两年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5、项目基本建成后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开发商有权转让经营权,并可将经营权进行租赁、继承。转让经营权需经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其继任经营者必须保证原协议的履行。
三、联系单位:江永县特色农业示范区
联 系 人:唐先生 13907468345
江永县人民政府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