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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二十条优惠政策
2009-04-20 09:17  文章来源:江永县委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江永县委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二十条优惠政策
永发〔2009〕5号
(2009年3月20日)

为进一步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新项目落地投产后,三年内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第四至第五年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投资者,每年底结算一次。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质量安全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二、规费政策
  第二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凡转移来我县的新办工业企业,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和办证工本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收取。企业应缴纳的服务性费用,由县优化办会同县财政、价格等部门测算,每年以企业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统一由财政打捆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收费。
  三、用地政策
  第三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开发企业除外)可以落户本县工业园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每投资50万元供地1亩的标准安排企业用地,其土地手续按工业用地最低基准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与此同时,从签订协议起,当年能按项目规划建设厂房的,建成达产验收后按每投资50万元,相应补助1亩土地的出让金标准给予入园企业购地补助(不能超过实际用地)。1年内未启动,两年内未建成厂房的取消购地补助,两年内未启动厂房建设、3年内未竣工的,政府收回土地。
在乡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租赁城乡各类闲置土地、厂房,依法利用荒地、丘岗办企业。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工厂厂房容积率,不调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新征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对投资强度大、财税贡献多、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个案研究。
  第六条 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用于相关工业项目,但不得闲置或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否则政府有权按原成本价收回土地。
  第七条 2010年以前,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商,在园区内兴建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园区无偿提供土地使用30年—50年,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②每1平方米标准厂房县财政奖励100元;③个人独资、合资或者单位建设标准厂房的,建成后的租金收入都是合法所得;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集体名义入股建设标准厂房,每年按股分红,其报建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飞地”政策
  第八条 对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工业园区、企业来我县共建“飞地”工业园的,按照双方合作开发协议,进行利益分成;乡镇引进项目到工业园落户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地方生产总值统计到引进的乡镇,产生的税收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用工、服务等因素,引进乡镇按比例分成。
第九条 鼓励和吸引外地政府、行业协会、工业园、企业到我县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可按5:5的比例对县得部分的税收进行分成,分成时限为20年。
  五、水、电价格政策
  第十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免收一年生活污水排放费,供电、供水、排污管线由园区统一通到所在厂区。
  第十一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用水量大的工业园或企业,可按技术标准自办水厂(不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在电力负荷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和供电部门优先安排重点转移企业用电指标。除不可抗力情况外,电力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电的,须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转移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施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供企业选择。对园区供电的主干网络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对转移企业厂区外的原有供配电设施,实行免费维护。
六、用工政策
  第十三条 每年底由企业编制次年用工需求计划,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上报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由相关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相关经费中统一核拨。
  第十四条 凡新落户的工业企业,除工伤保险必保外,其他社会保险按自愿原则逐步推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照社保补贴政策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对新引进园区的用工企业,凡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学员,试用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2个月的生活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转移企业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园区企业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补助。上述补助和补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落实。
  第十五条 企业引进的具有中技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经所在企业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落户。外地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的,经所在企业申请,准予迁入城镇落户。
  七、金融服务政策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参股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新办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县政府继续对县内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年终兑现奖励。
八、政务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服务全程代理制。在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一切开办手续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在工业园区外落户的企业,其一切开办手续由县政府指定专人全程代办。
  第十八条 实行部门服务限时办结制。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对手续齐备的,主事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属于市内办理的证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派专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属于省级办理的证照,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交付给客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否则实行行政问责。在工业园区和政务服务中心各设立一个客商投诉举报电话,凡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造成客商投诉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其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行管理“五不准”:①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环保监测和安全生产检查除外);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和捐赠;③不准对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投资企业的车辆罚款和扣分,对转移企业自购自用的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凭绿卡免收通行费;④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账目和吊销营业执照;⑤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贡献突出的企业主,可特邀出席我县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县以上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候选人。
  九、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内其他重大项目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此前,县委、县政府下发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在同一事项上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江永县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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